各区(市)县人社、发改、经信、财政、商务、审计、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各区(市)县工会组织:
为进一步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9〕8号)有关精神,加大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适当放宽暂时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
将《关于印发成都市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审定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9〕15号)第二条“认定条件”中第(二)部分涉及的暂时困难企业认定条件适当放宽,若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也可认定为暂时困难企业:
(一)2019年内连续两个自然季度销售收入(含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出口额)与2018年同期相比均下降超过30%,且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
(二)2019年第二季度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19年以来连续6个月亏损且经营性现金流总体呈环比减少趋势(在6个月中有4个月及以上环比减少)或该6个月总经营性现金流比前6个月总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
其中,成人社发〔2019〕15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部分中“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6个月的计算范围:起始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终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二、调整申报材料
将成人社发〔2019〕15号文件第三条“申报材料”中第(三)部分“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调整为“已建立工会的企业,提交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在筹备建立工会组织的基础上,提交与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三、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要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对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政策的宣传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突出政策宣讲,让企业知晓政策,协助企业做好暂时困难企业稳岗补贴申报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稳岗补贴,充分发挥政策援企稳岗的作用。
本通知未涉及内容仍按成人社发〔2019〕15号文件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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