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898-66760382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新闻中心

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劳动关系处 时间:2020-02-12 作者:四川待君 浏览量: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按照防疫优先、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精准高效的原则,现就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安排待岗。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按医嘱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间,企业可按照本单位的薪酬制度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春节法定假期期间(2020125日—27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五)支持协商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未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六)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被依法隔离期间以及依法享受医疗期的除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或一定比例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七)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依法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成都市援企稳岗相关政策。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八)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九)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十)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电脑用户可通过成都市人社局官方网站(http://cdhrss.chengdu.gov.cn/)“个人服务”界面进入“成都职业培训网络学院网络学院”、手机用户可通过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成都就业”进入“网络学院”参加免费学习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社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针对性措施,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牵头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组织要团结、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要动员职工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

(十二)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按规定做好职工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接待受理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排查处置、政策宣传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结合疫情防控期间实际,实行电话预约登记、案件审理顺延、特殊案件处理、采取简易送达程序等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十三)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全市第三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月”和第二届“五级联动争创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做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价认定、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市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撤销之日。国家、省有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措施的,按照新的政策措施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总工会

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210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0898-66760382
8:10-17:3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琼ICP备10200053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910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20号 EMAIL:232264384@qq.com

ICP经营许可证:琼B2-20190429号 人力资源证: 460100100074号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