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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城乡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时间:2020-02-27 作者:四川待君 浏览量:

各区(市)县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4号)川人社办发〔2020〕24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疫情防控开始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成都户籍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0/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发放办法按照成人社发〔20205号文件明确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发放细则执行。

二、从疫情防控开始至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撤销,各区(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成都户籍农民工,由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岗位补贴。

三、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含援助基地)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给予延长政策享受期限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含援助基地)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补贴期限除对本次核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各区(市)县再次援助情况在公益性岗位安置之日起30日内报市就业局备案。

四、搭建线上供需对接平台,开展系列网络招聘活动,组织引导用人单位通过成都公共招聘网、成都人才网、市人社局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市就业局及市就业促进会微信公众号、市人才中心微信公众号等网上平台集中发布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引导农民工、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通过参加网络求职招聘实现就业。

五、加强对重点企业失业动态、重点群体就业状况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监测,及时掌握企业岗位受疫情影响变化情况和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信息,提高监测预警水平。

六、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已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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