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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失业金领满仍为就业还可申领失业补助

来源:四川法治报 时间:2020-07-06 作者:四川待君 浏览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7月3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失业保险保障的范围扩大到不符合领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大龄参保失业人员等群体,并就享受待遇条件、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作出了规定。

《通知》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通知》还明确自2019年12月起,对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足1年的、参加失业保险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满1年的,发放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此外,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现场或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补助金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和失业保险金同时领取。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得办理参保关系转移和异地转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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