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财政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市本级失业保险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启用失业保险结余基金,全力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推进转型发展。
通知规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2018年度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费算后亏损或2019年以来连续3个月经营性现金流环比减少或2018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80%;2019年有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或产品购买意向协议或者以前年度剩余有较大数额订单合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发展方向;企业2018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属于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2018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参保职工减少人数与2018年12月份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百分比,没有超过2018年度全市4.2%的控制性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2018年以来无已被查实的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偷税逃税,以及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情况。返还标准为,2018年度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总额÷12个月×6×50%。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市本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2018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财务报表复印件等资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及裁员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后,将初核情况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及时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作出具体认定结论;被认定为“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企业名单和返还金额依托门户网站进行至少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资金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返还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据悉,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按参保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分别办理,县(市、区)可参照市本级困难企业认定办法执行。此项工作从即日起启动,到2019年12月结束。
(就业促进科 市就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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