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898-66760382
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通知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厅法规处 时间:2019-12-13 作者:四川待君 浏览量:

川人社办发〔2019〕161号


成都、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2月9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有关精神和任务要求,持续深化全省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9〕30号)要求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03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任务

  从2019年12月1日起,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和省明确的人社系统8项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政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具体措施

  (一)细化试点事项清单。按照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清单,逐项梳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要素,明确试点改革责任主体,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格式,推进改革落实。

  (二)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进的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三)强化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要将企业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到省政务平台,按照《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相关信息从产生到归集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要及时收取有关企业信息,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等信息推送至省政务共享平台,以便省市场监管局及时收取信息并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厅信息化处和信息中心要配合省大数据中心做好有关信息化平台升级改造工作,要与省政务共享平台建立、畅通数据双向交换通道,打通信息壁垒,适应“证照分离”改革的需要。

  (四)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和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和“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中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省政府已出台的“互联网+监管”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省人社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厅相关处室具体负责指导本系统相关试点事项的改革推进,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督促落实、总结评估工作。成都、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改革。

  (二)狠抓工作落实。厅有关单位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试点进展,总结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效果,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成都、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有关部门于每月29日前要将涉及本单位、本部门涉改事项新增的办理数、违法案件查处数、撤消审批数等情况报厅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三)加强监督管理。厅有关部门要加强“证照分离”改革监督力度,定期检查督促试点改革工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方案,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推动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附件:1.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人社部门)

   2.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改革措施(人社部门)

   3.告知承诺书参考样本

附件.doc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热门话题
推荐文章
客服服务热线
0898-66760382
8:10-17:3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 2009-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琼ICP备10200053号-1 琼公网安备 46010802000910号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20号 EMAIL:232264384@qq.com

ICP经营许可证:琼B2-20190429号 人力资源证: 460100100074号

Powered by PHPYun.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