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厅、人社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我省将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
我省生育保险制度自1997年建立以来已运行20余年,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2018年末,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达858.5万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效应对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生育保障的需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工作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全省各统筹区全面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工作目标。
据了解,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四个统一: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服务。通过合并实施,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实现同步参保,应保尽保;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并将生育保险有关要求和管理指标增加到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中;统一执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相关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医疗费用实行“一站式”、“一单式”直接结算。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并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在提高征缴效率的同时不增加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负担;同时也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并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然保持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规定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也将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更有利于两项保险适应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记者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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